重大利好:青海暂停征收光伏电站草原植被恢复费!发布时间:2016-03-16 08:56:59 浏览次数:1519 |
世纪新能源网消息:2015年12月3日青海省发展改革、青海省财政厅、青海国土资源厅、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青海省农牧厅下发《关于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有关事宜的通知》文件。
文件称,为促进青海省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,提高光伏发电企业投资和建设积极性,保障青海省2015年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,有效应对青海省经济下行压力,青海政府《关于光伏电站建设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》(85)确定缓征草原植被恢复费。为落实好会议精神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草原植被恢复费背景:
据悉,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印发《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发改价格[2010]1235号文件规定向因工:“工程建设、勘查、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,征缴草原植被恢复费。
各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:
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内容涵盖12种不同草原类型,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进行征收,收费标准从2880元/亩到3700元/亩不等。对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,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市场价格征收。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以下的,按15%征收;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(含200元)以上800元以下的,按8%征收;800元(含800元)以上的,按3%征收。
内蒙古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,对于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每亩收费2500元,其他草原每亩收费1500元。
新疆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:荒漠类草原1500元/亩,草原类草原2000元/亩,草甸类草原2500元/亩,沼泽类草原3000元/亩。
宁夏缴纳标准为:温性草甸草原类2600元/亩,温性草原类草原2200元/亩,温性荒漠草原类、温性草原化荒漠类1800元/亩,温性荒漠类1400元/亩。
对于集中电站是重大利好
集中光伏电站占地面积大,一般100MW光伏项目占地3000至5000亩。由于多数光伏电站需要场平,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西部除极个别沙漠、戈壁地区不再征收范围内,几乎不可避免。同时,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施工需要场平,后期并网后,植被恢复效果理想,很多戈壁地区都有植物生长。
此前,某西部荒漠光伏电站在建成后发现,由于减少了地面受到的日照辐射和水分蒸发,加上清洗电池板时喷洒的水分,促进了植被的生长和恢复,在原来寸草不生的土地上,长出了绿色植被。这对于蓄水保土,调节气候,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这种模式既能把西部丰富的阳光转化成清洁能源,同时为当地创造就业贡献税收,又可以减低治理成本促进生态改善,实现了光伏发电与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双赢。
为此,多位光伏业内人士对世纪新能源网记者表示,希望将该政策推广到全国,对于光伏电站只征收**性占地部分的草原植被恢复费,免征光伏组件区等不改变用地现状区域的草原植被恢复费,降低企业用地成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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